关注我们

扫描微信,随时获得最新资讯

擅自分包 工程项目受阻 拖欠工资 公司个人被罚

来源:绵竹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3-02

2022年2月28日,绵竹市人社局依法对绵远河泡菜项目发包单位四川国驹食品有限公司及张某、叶某某、杨某某、周某某4名个人承包经营者处以1.1万—1.8万元不等行政处罚,共计罚款7.4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6日,四川国驹食品有限公司将绵远河泡菜项目发包张某、叶某某二人,并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张、叶二人将项目再次分包给杨某某(泥木班组)、周某某(钢筋班组),并由杨、周二人分别组织民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项目因土地问题被迫停工,且未拨付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23名农民工工资89万余元。

  处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明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该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主要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这体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法条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侵犯劳动者报酬权益。在此情形下,发包单位与承包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发包单位和承包者均可作为清偿主体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