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川人协发〔2020〕2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企业和个人
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企业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2020年12月16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企业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创塑服务品牌、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审、公平公正、择优评定的原则,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五条 评选项目分为企业和人物两大类。
(一)企业类:龙头企业(分综合、派遣外包、测评、猎头、信息软件、招聘、培训),创新型企业,优秀成长型企业;
(二)人物类:领军人才、优秀企业家、优秀经理人、服务明星。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参评企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依法成立、证照齐全、有效运营3年以上、近3年连续年检合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机构及其法人代表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具有稳定的运营团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行业口碑。
二、申报条件
参评企业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龙头企业
综合类:开展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职工人数80人、年服务客户300家、年服务人数30000人、年营业收入10亿元、年纳税2000万元及以上。
派遣外包类:以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为主业,职工人数50人、年服务客户100家、年服务人数20000人、年营业收入5亿元、年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
测评类:以人才测评为主业,职工人数50人、年完成测评人数10000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猎头类:以中高端人才寻访为主业,职工人数100人、年成功寻访500人、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
信息软件类:以信息软件服务为主业,职工人数50人、年服务客户200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招聘类:以招聘为主业,职工人数50人、年成功招聘10000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培训类:以培训为主业,职工人数50人、年培训人数10000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及以上。
(二)创新型企业:职工人数30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在服务、产品、技术、管理及就业创业、扶贫开发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成效显著。
(三)优秀成长型企业:职工人数20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年增长率达到30%,发展预期良好。
第七条 参评个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热爱人力资源服务事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记录;
(三)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受到过表彰激励。
二、申报条件
参评个人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领军人才:在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带领企业开拓创新、引领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担任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职务10年以上。
(二)优秀企业家: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位于全省行业前列,在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优秀经理人:担任企业中层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5年以上,所负责的工作业绩突出。
(四)服务明星:在行业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业务技能突出,服务客户满意度高。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申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查验。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审核、查验和初评。
(三)综合评审。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协会负责人、行业专家、机构代表组成综合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核查、初评等情况综合评审,产生优秀企业和个人候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对候选名单通过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查证。
(五)审批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由协会秘书处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评选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颁证授牌。对评定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协会向社会公布,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协会建立行业优秀企业和个人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获得优秀企业和个人称号的,协会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优先推荐参与省级以上评优表彰。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保持所获荣誉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相应荣誉并收回牌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评选名额根据评选年度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协会负责公布、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