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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复工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

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0-02-26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工作部署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复工运行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提出疫情防控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加强依法防控。四川省律师协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组织和凝聚广大律师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积极行动,广泛搜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疫情期间遇到的难题,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结合四川省政府及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以问答形式整理了有关企业复工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的问题。旨在为川内企业复工提供指导,正确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渡过难关。

一、劳动用工

1.问:疫情未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招聘?

: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各类现场招聘活动,避免人员聚集,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有招聘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月5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明确多方面就业工作举措)

2.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人社部明确表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3.问: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或取消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

答:不能。可以通过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多种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属于就业歧视,员工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录用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制,取消录用通知的,一方面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涉及就业歧视。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该人员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问: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病原携带者,是否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规定不适用。

5.问:今年,专门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还开不开展?

: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就业服务推进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号)第二条,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人员密集带来的扩散风险,暂停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对接,就业服务由线下全面转到线上,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各地线上招聘活动信息将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同时,也可通过中国公共招聘网查询各地的招聘活动和招聘岗位信息。

6.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实施哪些灵活用工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两种灵活用工措施:

(1)灵活工作方式。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①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灵活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因《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与员工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此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二、劳动关系

7.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为落实政府部门的要求,可以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行踪轨迹、健康信息、出行计划、与特定人员接触情况、与野生动物接触情况等。但收集、处理或者披露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提供信息,但可以告知劳动者拒绝提供信息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信息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个人未履行报告职责,不配合调查的,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8.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劳动者返岗工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可能涉及就业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9.问: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若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问: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11.问:劳动者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等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若法定医疗期届满,但劳动者仍在隔离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仅以法定医疗期届满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2.问: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造谣、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上述行为存在情节严重情形、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3.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

14.问:劳动者处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至相关期限届满,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相应顺延。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劳动者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另外,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5.问:劳动者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要求,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16.问: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对劳动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隔离及如何隔离取决于其所在地政府的规定。

17.问:用人单位对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第三条,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和安排劳动者在家自行隔离观察,劳动者自行隔离观察期间,安排在家办公、带薪年休假或休息日调休处理。

18.问:劳动者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问:劳动者能否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组织依附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违反各个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三、工资待遇

20.问: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和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安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等相关规定:

(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2) 劳动者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则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加班调休、单位福利假期;劳动者无医疗机构病假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或协商待岗。

(3)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2020年2月3日至各个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根据各地发布政策规定的不同,可能导致此期间的性质认定不同。如果此期间被认定为休息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1.问: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2.问: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属于人力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若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发放工资的,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但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23.问:实行不同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1)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实施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另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3)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不执行上述关于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工资的规定。

四、社保缴费

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2月7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24.问:对受疫情影响,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如何申请缓缴?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的相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5.问: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多长时间缴费?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业1至2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经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后最迟可于2020年11月份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一并缴纳,即5月份缴纳。这些政策相较以前实施的缓缴政策期限更长、力度更大,相信缓解企业困难也将更有效。

26.问: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五条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规定,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7.问:受疫情影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28.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疫情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缓缴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29.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具体申领事宜,请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30.问: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等相关规定,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同时,允许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将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裁员率标准确定为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精准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同时,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31.问:企业复工复产后,对失业的参保职工,有哪些加强失业保障的措施,尤其是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各地须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都已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省、自治区陆续将公布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申领;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支持湖北等重点地区出台加强失业保障的特殊政策,出台文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这项政策的基本含义是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法定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失业人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32.问: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33.问: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三条,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34.问: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有哪些支持措施?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省属中小企业(不含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在职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前备案审核同意的培训成本给予培训补贴。并首次明确,备案审核时原则上根据培训人数、培训课时,按不超过每人每课时10元、每个培训项目不超过1120元/人的标准进行审核。培训课程要求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涵盖疫情防控、生产安全、心理辅导、职业素养等综合性培训内容。在线培训方式包括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将部分适合线上授课的实训内容纳入网络教学。Image titleImage title